本网湖南讯(通讯员 陈晓桂)罚款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方式,如果科学设定并规范实施,可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但是,有地方反映,当前罚没收入存在科目设置不够科学细化、自由栽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等问题,容易造成舆论炒作。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某些政府部门为罚款而罚款,罚没收入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出现过罚不当、随意罚款等问题。还有一些政府部门的罚款实施不规范,出现只罚不管、以罚代管、以罚增收、逐利罚款等行为,甚至出现截留、私分、占用、挪用罚款收入,罚款也出现廉政风险管理问题。为规范罚没收入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下面提出个人浅见:
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主要目标是在行政处罚法的框架内,使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真正达到罚款期望达到的惩戒目标,对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坚持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和规范的行政处罚,可以稳定和提升市场主体的预期,使其能够更加坚定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今年我局出台《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免于、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要求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譬如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邵阳市上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邦天玺府”项目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行为。该公司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多年,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免于、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只对该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没有进行处罚。
改变这种陋习,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 罚款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但在行使处罚权时不能凭执法人员和单位“一把手”的心情办事,更不能任意随高随低,同一类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罚比例。我局彻底改变这种陋习,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执行,譬如2024年 5月28日现场稽查发现邵阳县中医医院实施的“邵阳县中医医院急门诊综合楼项目附属工程”应招标而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擅自建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我局认为邵阳县中医医院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进行处罚,罚款12557.44元。
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监管的效率和效益 规范和监督罚款科目设置与实施,加强对行政罚款的全过程、全链条和全方位的监督,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既涉及到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监督,也需要政府、人大、司法等相关部门合力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行政罚款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和群众,加强罚款监督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加强公开透明度和社会参与 罚款数额畸高或畸低、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运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等情形,都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得到发现和纠偏。要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使社会公众可以知晓罚款的来龙去脉,并参与到对行政罚款的举报、投诉和监督中。当罚款数据和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公开时,违法违规罚款问题也会更有效地得到曝光和纠正。今年我局做出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按照要求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邵阳县政府网主动公开,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和公信力。
编辑:艾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