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甘肃讯(臧秀娟)从甘肃省公安厅获悉,近日,由山丹县公安局与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侦办的全国第3例、甘肃省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件在山丹县人民法院宣判,车主龙某及驾驶人沈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严重超限对公路和桥梁安全造成直接损害,严重超载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长期以来,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一直是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重点工作。
今年以来,山丹县公安局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张掖市公安局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主动创安主动创稳为主线,以“夏季行动”为抓手,紧密结合车辆、物流、人流激增的实际状况,持续推进“祁连1号”“祁连2号”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全警支援交警、机关支援基层、城市支援农村的“三支援”工作机制和“情指行”一体化警务运行机制,全链条打击大型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易肇事肇祸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严重超限超载的“百吨王”违法犯罪,有效消除易肇事肇祸安全风险,筑牢辖区交通安全“防护墙”。
工作中,山丹县公安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严管十条”措施,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尤其是针对“百吨王”实施了严厉打击。通过科学调整勤务部署,采取错时与延时相结合的勤务模式,增强了货车通行高频路段的巡逻密度。在重点路口、路段设立固定检查点,对商砼车、渣土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等进行了严格检查,发现货车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给予查处。同时,加强对涉牌涉证、违法改装、闯禁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在此次打击整治行动中,山丹县公安局坚持“严查、快办、快诉”的原则,对查处的4起“百吨王”案件中的6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即便未发生直接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因其严重超限超载的危险作业行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彰显了公安机关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震慑。截至8月12日,山丹县公安局侦办的4起“百吨王”刑事案件已全部由人民法院审判,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下一步,山丹县公安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超限超载”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守护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为广大群众创造平安、畅通的出行环境。在此,山丹公安提醒广大货运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拒绝超载运输,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呼吁所有驾驶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以身试法,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14日,龙某雇佣沈某驾驶冀CD2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因涉嫌严重超载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车货总重144.5吨,涉嫌危险作业罪。另查明,驾驶人沈某多次实施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犯罪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整改。2024年7月23日,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该起“百吨王”案件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件系全国第3例、全省首例“百吨王”案。目前,该车车主龙某及驾驶人沈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24年7月17日,刘某丰雇佣刘某富驾驶宁AP1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因涉嫌严重超载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车货总重141.6吨,涉嫌危险作业罪。另查明,驾驶人刘某富多次实施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犯罪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目前,该车车主刘某丰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驾驶人刘某富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三
2024年7 月22 日,张某驾驶载重 113.887吨的甘H60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行驶至山丹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该车车主张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四
2024年7月22日,董某驾驶载重106.024吨的甘H62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行驶至山丹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车主董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条文
“百吨王”严重损坏道路、桥梁设施,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更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现实危险的超限超载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作业罪,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甘肃省公安厅供图)